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了,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、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......7月3日,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《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》的通知(冀人社发【2020】18号)。通知明确,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,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、实施阶段性补助金政策、及时支付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、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、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,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,兜住民生底线。
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
《方案》重申两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:一是对符合《失业保险条例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条件人员,即参保缴费满1年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、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,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。二是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。自2019年12月起,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,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。
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,并按规定审核、发放失业保险金,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。同时,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,实行“一门一窗”办理,避免“进多个门,跑多次腿”。
这些人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政策
2020年3月至12月,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、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,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,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%。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,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;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,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失业保险金标准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城市低保标准等情况确定,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。
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、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、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、死亡、应征服兵役、移居境外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、被判刑收监执行的,停发失业补助金。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。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,从失业保险基金“其他支出”科目列支。加强经济性裁员管理,规范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,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要认真核查。
参保失业农民工可申领失业补助金
需要注意的是,我省2005年起实行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、享受待遇制度。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,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;2020年3月至12月,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、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农民工,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。
同时,2020年3月至6月,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,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l倍。对于补发2020年3月至6月失业补助金的人员,要同时补发价格临时补贴,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。
不用提供失业登记证明也可申领失业保险金、补助金
失业人员可通过官网、官方微信公众号、手机APP等互联网渠道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,同时保留线下申领渠道,为不方便使用互联网申领的失业人员提供线下服务;减少证明材料,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、失业补助金,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、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;取消附加条件,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失业人员申请,不得增加其他义务、条件或时限要求;实行承诺制,对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实行单位承诺制,其真实性由单位负责;对失业人员个人信息及失业状态实行个人承诺制,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单位及个人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,记入社保征信黑名单,并承担相应后果。